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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自哪一日起算

时间:2026.07.2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对挪用资金罪而言,通常是行为人实施挪用行为,让资金脱离单位控制的日子。例如,行为人把单位资金从单位账户转到自己账户,这时挪用行为完成,犯罪成立,追诉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算。
另一种情况是,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行为人多次挪用资金,每次挪用间隔时间短且有连续性,或者持续非法占有单位资金,追诉时效就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结束,或者持续非法占有的状态结束之日起算。
不过,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还有,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从单位账户转到自己账户,使资金脱离单位控制。之后,小朱又多次挪用资金,每次间隔时间较短。公司发现后报案,小朱得知后开始逃避侦查。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公司认为应从第一次挪用行为完成之日起算,而小朱则认为应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挪用资金罪,一般“犯罪之日”即犯罪成立之日,通常是行为人实施挪用行为使资金脱离单位控制之日。小朱第一次将单位资金转到自己账户时,挪用行为完成,犯罪成立。若没有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诉时效应从该日起算。
2、但小朱多次挪用资金,每次间隔时间较短且具有连续性,属于挪用资金行为呈连续状态,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应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同时,小朱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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