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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后担保人还要负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6.07.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企业申请破产后,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企业是一般保证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权人能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本来有先诉抗辩权,但债务人破产时,这个权利会受限制。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就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
要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两个选择。既可以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也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选哪个由债权人自己决定。若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保证人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用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去申报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若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就不能重复申报。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企业申请破产后,担保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得依据保证方式、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等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

小许的企业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小朱为该企业债务提供担保。小许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小胡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就小朱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原来,不确定小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且不清楚债权人小胡是否申报了债权。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小胡可就全部债权向小朱主张权利。因债务人破产,小朱先诉抗辩权受限,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小朱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2、若小朱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小胡既可以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小许主张债权,也可直接要求小朱承担保证责任。若小胡不申报债权,小朱可预先行使追偿权申报债权;若小胡已申报全部债权,小朱不能重复申报。小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小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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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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