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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能放弃主债务人执行连带保证人吗

时间:2026.07.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38人
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里,债权人有个重要权利:可以放弃执行主债务人,直接执行连带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就是保证人和债务人一起对债务负责。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没还钱,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从法律上讲,债权人能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执行阶段,他们可以选主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执行,也能放弃主债务人,只执行连带保证人。但这种处分得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的权益。
不过,债权人要是放弃执行主债务人,会影响保证人权益。因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是可以找主债务人追偿的。要是债权人放弃执行主债务人,保证人追偿可能就有困难。所以,债权人做决定前,得好好想想自己的权益,还有这对保证人会有啥影响。要是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后续出现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小许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朱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朱考虑到小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小胡有一定经济实力,决定放弃对主债务人小许的执行,直接要求执行连带保证人小胡。小胡认为小朱应先执行小许,不应直接执行自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在执行阶段有权选择执行对象,所以小朱有权放弃对主债务人小许的执行而直接执行连带保证人小胡。
2、但小朱的这种处分行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若小朱放弃对小许的执行,可能会影响小胡的追偿权,因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许追偿。所以小朱在做决定前应综合考虑自身权益及对小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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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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