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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应如何界定

时间:2026.07.0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分为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了解这两者的区别,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先说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夫妻一起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还有,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像衣食住行、孩子教育这些费用,也属于共同债务。就算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了日常开销,但要是能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上,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也算共同债务。
而个人债务呢,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了家庭日常开销,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笔钱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上,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那就是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没和对方商量,自己借钱去做生意,赚的钱也没用到家里,这笔债务就是个人的。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判断债务性质要综合考虑债务用途、双方借钱的意愿等因素。要是有债务纠纷,债权人说这是共同债务,就得拿出证据来。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名。借款后,小丽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这是小朱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则称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家庭共同经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条只有小朱一人签名,小丽未事后追认。
2、小胡虽称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家庭共同经营,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借款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小胡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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