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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无使用单位,出事责任由谁担

时间:2026.06.11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1.电梯无明确使用单位时,责任承担分多种情况。
2.若电梯为业主共有,全体业主是实际管理者,出事或担责。
3.建设单位未移交电梯,其为使用单位,需担责。
4.委托物业管电梯,物业是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事故要担责。
5.电梯因制造或安装缺陷出事,制造或安装单位按过错担责。
6.具体责任划分结合实际,依调查定各主体过错和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的小区电梯突发故障,导致小朱受伤。该电梯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引发争议。经了解,小区部分业主认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应担责;但也有业主指出建设单位可能还未将电梯移交,建设单位才是使用单位。同时,小区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电梯,有人觉得物业服务人管理不善应担责,还有人怀疑电梯存在制造或安装缺陷,要求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担责。

案情分析:

1、若电梯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作为实际使用管理者,在此次事故中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2、若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业主,那么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需对小朱受伤事件承担责任。
3、若因物业服务人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其作为使用单位要承担责任。
4、若电梯存在制造或安装缺陷导致事故,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需按过错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调查认定各主体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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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袁柏林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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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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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已执业23年,执业地区为北京西城区,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擅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910519168,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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