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
出资设立。
2.出资要求: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要符合章程规定,
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3.
公司章程:股东共同制定,要写明
公司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
4.组织机构:有公司名称,建立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符合要求的机构。
5.公司住所:确定
诉讼管辖和文书送达等相关事宜。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打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想用自己的一套设备出资,小胡则希望以其拥有的一项
专利技术出资。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对于
公司经营范围的表述三人产生了分歧。同时,他们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也有不同意见,小朱认为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小李和小胡坚持要设立。另外,在确定公司住所时,小朱提议用自己的一处闲置房产,小李觉得不太合适。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小李的设备和小胡的专利技术只要能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均可作为出资。
2、公司章程需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应在章程中明确,三人应协商达成一致。
3、公司必须有住所,小朱的闲置房产若符合相关规定可作为公司住所,若小李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合适,三人应进一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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