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时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满权利消灭,期限因适用权利而异。
2.
撤销权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受
胁迫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
保证期间为确定保
证人责任的期限,主
债务期满后六个月。
4.除斥期间由法律定,不能约定更改,也无中止、中断、延长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因重大误解订立此合同。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第100天才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同时,小胡为小朱和小李的债务提供
保证,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7个月,小李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第100天才请求撤销合同,已超过九十日的除斥期间,其撤销权消灭,法院不会支持其撤销合同的请求。
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胡为小朱和小李的债务提供保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7个月小李才要求小胡承
担保证责任,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小胡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并且除斥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改变,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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