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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担保的各方能不能相互追偿

时间:2026.05.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03人
律师解析:
1.按份担保里,各担保人按约定份额担责,通常不能相互追偿。按份责任设定表明担保人只对自己份额负责。
2.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份额担责的,担责后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只有无约定保证份额的连带共同保证中,担责的保证人可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4.按份担保各担保方依约就自己份额担责,一般无相互追偿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0万元,小胡和小静为该债务提供按份担保,小胡担保60万元,小静担保4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胡承担了自己担保的60万元。之后,小胡认为小静也应分担部分自己承担的担保金额,向小静追偿,小静则认为按约定自己仅需承担40万元,拒绝小胡的追偿要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后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本案中小胡和小静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属于按份担保。
2、小胡和小静应依约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小胡承担60万元后向小静追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小静拒绝小胡的追偿要求有法律依据,因此小胡的追偿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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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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