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有可能出现部分效力待定的情况。所谓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
合同成立之后,由于
行为人的
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权等方面有问题,它的效力得由有权人追认才能确定。
《
民法典》有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的纯获利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和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要是做了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就得经过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有效。还有,无权
代理人用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的合同,要是没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就没效力。
在一些合同里,也许只有部分条款效力待定。举个例子,在一份
买卖合同中,有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签订的特殊高价值物品交易条款,这个条款就可能效力待定。不过要是合同其他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影响效力的因素,那其他部分条款就是有效的。这意味着,
合同效力不一定是整体待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区分合同各部分的效力,让部分条款效力待定,剩下部分保持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小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除了普通日用品交易条款外,还有一条关于特殊高价值物品交易的条款。小朱独立签订了该合同,小胡认为合同整体有效,要求小朱履行全部条款。但小朱的法定代理人认为高价值物品交易条款效力待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此合同中普通日用品交易条款可能符合小朱年龄、智力等状况,是有效的。
2、而特殊高价值物品交易条款由小朱独立签订,超出其
行为能力范围,该条款效力待定,需小朱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并非合同整体效力待定,应区分各部分效力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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