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赠与行为通常有效,但有条件。
它是赠与人无偿送财产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行为。
2.赠与人要有
民事行为能力,表意要真实,且赠与的财产须为其合法所有并有处分权。
3.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公证过的
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受赠人可要求交付。
4.一般赠与合同,
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撤销。
案情回顾:小朱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一套
房产赠与小胡,小胡欣然接受。然而,在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前,小朱却反悔不想赠与了。小胡认为小朱已经作出赠与承诺就应履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胡要求小朱交付房产,小朱则以还未
过户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
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朱作出
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小胡表示接受,符合赠与行为的构成。
2、一般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
撤销赠与。小朱赠与小胡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财产权利未转移,所以小朱有权撤销赠与。除非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否则小胡不能请求小朱交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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