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分包时,若包工头无用工主体资格,要和有资格的
承包单位连带
赔偿。
有合同按约定分责,没
合同法院综合过错判定。
2.承包单位选无资质包工头分包工程,存在选任过错。
包工头是施工组织者,对安全管理负
直接责任。
3.若因包工头管理差致工伤,其担责比例大;承包单位监管缺失,也需担责。
劳动者可找承包单位全赔,承包单位担责后可向包工头追偿。
案情回顾:某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朱。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小李遭遇工伤。事后,双方就
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虽组织施工,但承包单位选任自己存在过错且监管缺失,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承包单位则觉得小朱管理不善才导致事故,应承担
主要责任。
案情分析:1、在工伤分包情形里,因包工头小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需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责任分担,若双方有合同约定则依约定处理,本案未提及约定,法院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小朱,存在选任过错;小朱作为实际施工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有直接管理责任,若因管理不善等导致工伤,可能承担较大比例责任,若承包单位现场监管缺失,也需分担相应责任。
3、工人小李可向承包单位主张全部赔偿,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依双方过错向包工头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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