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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地该如何确定

时间:2026.03.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62人
律师解析:
1.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地按法律规定确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地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不明,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方便勘查、取证及案件审理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李则主张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朱遂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小李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租赁这类合同纠纷,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案例中租赁的是房屋,属于交付不动产,房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小朱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小李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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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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