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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可撤销吗

时间:2026.03.0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不可撤销
若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登记,便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2.若受让人不善意,如与无处分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原所有权人利益;未以合理价格转让;未完成产权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可通过法律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撤销转让。

案情回顾:

小朱名下有一套房产,小胡未经小朱授权将该房产转让给小丽。小丽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小朱发现后,认为小胡无处分权,要求撤销转让行为追回房产。但小丽称自己受让时是善意的,已合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若小丽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小丽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小朱无权要求撤销转让行为追回房产,只能向无处分权的小胡请求赔偿损失
2、若小朱能证明小丽并非善意,如小丽与小胡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转让价格不合理或未完成产权登记等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小朱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撤销房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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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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