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处理
债务,先分性质。
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双方意愿和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夫妻连带清偿。
先以
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或财产分开的,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2.
个人债务指一方超出日常所需且
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债务,由欠债方自己承担。
3.
离婚协议可定
债务承担,但只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决定离婚。在处理
财产分割时,发现小朱名下有一笔债务。小朱称这笔债务是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所欠,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但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所借,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小朱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分析:1、判断债务性质是处理本案的关键。若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小朱自行承担。另外,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债务承担方式,该约定也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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