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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其配偶要不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6.03.05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股东未出资时其配偶不用担责。
股东出资义务源于股东身份,是个人责任,未出资是违反公司法的个人行为。
2.若股东股权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债权人可在执行时申请追加股东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股东的部分。
3.若未出资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且债权人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可能要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其认缴了一定出资额,但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向小朱追讨出资,同时发现小朱的股权是其与妻子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有证据表明小朱未出资款项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于是,债权人要求小丽承担连带责任,小丽则认为股东出资是小朱个人责任,自己不应承担。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股东出资义务基于股东身份产生,是个人责任。小朱未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其个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通常小丽无需承担责任。
2、然而,小朱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小朱的部分。
3、又因有证据证明小朱未出资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经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小丽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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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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