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时,仅以名誉受损要求
赔偿通常不被允许。
法律规定,
重婚、与他人
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物质和
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名誉赔偿。
2.要是一方在婚内恶意诋毁另一方名誉,有
证据证明
名誉权受损,可在
离婚诉讼外单独
起诉名誉权侵权。
3.
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小朱经常恶意诋毁小丽名誉,导致小丽在社交圈中名誉受损。两人决定离婚时,小丽以名誉受损为由,要求小朱在离婚时给予赔偿,小朱则认为
离婚赔偿不应包含名誉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主要指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名誉赔偿,所以小丽不能单纯以名誉受损在离婚时要求小朱赔偿。
2、若小丽有证据证明小朱在婚姻期间恶意诋毁其名誉,致使名誉权受损,她可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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