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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能要求名誉方面赔偿

时间:2026.03.04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1.离婚时,仅以名誉受损要求赔偿通常不被允许。
法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能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而非名誉赔偿。
2.要是一方在婚内恶意诋毁另一方名誉,有证据证明名誉权受损,可在离婚诉讼外单独起诉名誉权侵权
3.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经常恶意诋毁小丽名誉,导致小丽在社交圈中名誉受损。两人决定离婚时,小丽以名誉受损为由,要求小朱在离婚时给予赔偿,小朱则认为离婚赔偿不应包含名誉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主要指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名誉赔偿,所以小丽不能单纯以名誉受损在离婚时要求小朱赔偿。
2、若小丽有证据证明小朱在婚姻期间恶意诋毁其名誉,致使名誉权受损,她可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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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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