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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否可向对方索要赔偿金

时间:2026.02.16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时,有权索要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或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赔偿事宜,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当夫妻中的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权益受损,理应获得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损害赔偿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分别对应过错行为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
比如家暴导致的医疗费用属于物质损害范畴,而家暴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创伤则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抚慰。
无过错方若想获得赔偿,在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若选择协议离婚,也能在协议里确定赔偿事宜。
如果大家在婚姻赔偿方面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长期对小丽实施家庭暴力。小丽难以忍受,向小朱提出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问题争执不下,小丽要求小朱支付赔偿金,小朱则认为自己无需支付。小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朱实施家庭暴力,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若小丽因家暴产生医疗费用等物质损失,小朱应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小丽因家暴遭受精神痛苦,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小丽需在离婚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朱实施了家庭暴力这一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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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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