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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结束租房,合同违约金要如何计算

时间:2026.02.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提前结束租房构成违约,有约定违约金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在租房过程中,提前结束租赁关系属于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时,违约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这体现了合同的自治原则。
若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依据相关法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要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
像寻找新租客期间的租金损失就属于常见的可索赔损失。
如果在租房违约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租赁合同。然而,小李突然提出提前结束租房。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计算。小朱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前解约需支付月租金两倍作为违约金,小李应按此支付;但小李称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自己经济困难,希望少付或不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在此案中,合同约定提前解约需支付月租金两倍作为违约金,所以从小朱的角度,要求小李支付该金额是有合同依据的。
2、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过此案例中合同有明确约定,若小李认为违约金过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应按合同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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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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