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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跟夫妻另一方代签会出现什么后果

时间:2026.02.1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担保人代夫妻另一方签字的后果需分情况判断,有授权则代签有效,另一方担责;
无授权可能构成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则另一方可能担责,不符合则效力待定,拒绝追认则由担保人担责,且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担保人代夫妻另一方签字时,若有另一方明确的授权委托,代签行为就如同另一方亲自所为,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没有授权,这就属于无权代理。
债权人不知情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满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代理行为有效,夫妻另一方可能要承担责任。
若不符合表见代理,代签行为效力待定,若另一方拒绝追认,该行为对其不生效,由担保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
若因无权代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并且,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您在担保代签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向债权人借款,小丽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同时还代小胡签了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还款,债权人要求小胡和小丽承担担保责任。小胡称自己并未授权小丽代签,不同意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明确授权小丽代签,那么代签行为有效,小胡需承担担保责任。
2、若小胡未授权小丽代签,构成无权代理。若债权人不知情且有理由相信小丽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小胡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
3、若不符合表见代理,代签行为效力待定,若小胡拒绝追认则不对其生效,由小丽承担无权代理责任。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小丽赔偿。
4、小胡对外担保之债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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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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