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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周转产生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债

时间:2026.02.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资金周转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属共同债务,仅用于个人事务则一般不算。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判断该类债务性质关键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比如一方为家庭生意周转借款且收益用于家庭开支,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相反,若资金周转用于个人投资且未用于家庭,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同意,通常认定为负债方个人债务,独自偿还。
实践中判断时,要综合考虑债务用途、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若对资金周转债务性质问题仍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他人借款。小朱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意周转,生意收益也用于家庭开支,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但小丽认为小朱是用于个人投资,且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同意,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双方就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资金周转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本案中小朱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意周转且收益用于家庭开支,那么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共同偿还责任。
2、若资金周转仅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同意,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若小朱借款是用于个人投资且未用于家庭,小丽不知情也未同意,那么该债务应由小朱独自偿还。实践中需结合债务用途、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考量债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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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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