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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方全责需不需要赔偿交通费

时间:2026.02.1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44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对方在事故中负全责时,通常需赔偿合理的交通费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费属于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
在人身损害情况中,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产生的交通费,侵权人需赔偿,赔偿以正式票据为凭,且票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财产损失方面,如车辆受损无法正常使用,受害人因使用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侵权人同样要赔偿。
只要能证明交通费的合理性与关联性,全责方就有赔偿义务。
若遇到事故赔偿方面的问题,不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责。小朱的车辆受损严重无法正常使用,期间小朱因工作出行乘坐出租车产生了交通费用。同时,小朱在事故中受了轻伤,前往医院治疗和复查也产生了交通费用。小朱向小李索赔这些交通费用,小李认为部分费用不合理,拒绝全部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费属于因事故导致的合理费用。小朱在人身损害方面,其前往医院就医和复查产生的交通费用,属于受害人因就医产生的合理费用,只要小朱能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正式票据,小李就有赔偿义务。
2、在财产损失方面,小朱的车辆因事故受损无法正常使用,其因替代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小李同样需要赔偿。所以,只要小朱能证明这些交通费用的合理性与关联性,小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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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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