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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与转账人不同,该怎么去起诉

时间:2026.02.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出借人与转账人不同时,起诉需明确主体资格。
实际出借人满足条件可起诉,转账人需证明借贷关系才能起诉,且起诉要提交相关证据与符合要求的起诉状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当出借人与转账人不一致时,实际出借人和转账人的起诉有着不同的依据。
如果转账人只是代付,实际出借人作为真正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借贷合意以及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而转账人若主张自己是出借人,就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关系,不能仅靠转账记录,不然法院可能驳回诉求。
起诉时,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写清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如果在这类借贷纠纷起诉中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称小胡向其借款,小朱委托小丽转账给小胡,但未签订借条。小朱以自己名义起诉小胡还款,小胡则认为转账人是小丽,应是小丽与其存在借贷关系,小朱无起诉资格。同时,小丽也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才是出借人,要求小胡还款。

案情分析:

1、本案中若小丽仅是代小朱付款,根据法律规定,实际出借人小朱可作为原告起诉,不过小朱需准备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像能体现双方借贷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及证明款项交付的转账记录。
2、若小丽主张自己是出借人起诉,她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小胡有借贷关系,不能仅以转账行为认定借贷关系。若小丽无法证明,法院可能不支持其诉求。另外,无论是小朱还是小丽起诉,都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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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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