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房地产所有权纠纷相关法律新规定的执行与实践为了遵循各项相关法律准则的严格要求,我们必须明确知道变更不动产物权时需在物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手续的办理,这是决定物体权是否有效变化的关键所在。根据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确立、改变、转移以及废弃,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反之,则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效力,除非法律另有特异性规定为准。

个人负债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配偶共同财产中的权益,比如一方在婚姻期间的个人借款。要是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并且债权人有证据,那就可以按照例外情况处理。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也得给另一方保留一部分财产份额。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负债只需要在他自己的资产范围内执行。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仅属于个人负债,或者符合特殊的法律例外情况,否则他可以免除责任。

关于个人债务能否强制执行共有财产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若共同财产中包含了属于特定债务人的那部分权益,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执行的。比如,当夫或妻以自身名义欠下的债务,且该债务被证明是为维护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的,那么另一方同样具有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普通情况下,一方所背负的债务是否可以用于执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果是,那么就可以通过行使执行权来扣押和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不是,那么执行权只能作用于债务人本人名下的私有财产。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对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