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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除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6.01.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03人
律师解析:
担保人在以下情况可免责:
1.债权人未获担保人书面同意,让债务人转移部分或全部债务,担保人对转移部分免责。
2.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起诉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要求担责,担保人免责。
3.主合同双方串通骗保,或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担保人不担责。
4.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获书面同意且加重债务,加重部分担保人免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之后小朱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将3万元债务转移给小静。另外,此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小丽未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发现,小丽和小朱还串通,欺骗小胡提供担保。同时,小朱和小丽协商将借款利息提高,也未取得小胡书面同意。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丽未经担保人小胡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小朱转移3万元债务,小胡对这3万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小丽未在保证期间请求担保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当事人小丽和小朱串通,骗取担保人小胡提供保证,小胡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和债务人小朱、小丽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且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对加重部分小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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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免除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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