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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怎样可以免除责任

陈** 安徽-安庆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2.29 04:49:24 451人阅读

反担保人怎样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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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的责任并非始终存在,在满足法定或约定的特定情形时,可依法免除相应责任。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此时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失去效力,若反担保人不存在过错,其反担保责任也随之丧失基础。

2.担保责任因债权人放弃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原因消灭的,反担保责任同步终止。反担保的设立目的是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当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不存在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自然无需继续承担。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并加重债务的,反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加重债务行为,超出反担保人原本承诺的责任范围,反担保人仅需对原债务范围内的责任负责。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可免除责任。例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导致担保责任消灭的,反担保责任也随之免除。

5.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成立时,反担保人可主张该抗辩并免除相应责任。反担保人有权援引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抗辩,若抗辩成立,反担保人无需承担对应的反担保责任。

2025-12-29 09: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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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免除责任。主合同无效会引发担保合同无效,若反担保人对此无过错,无需承担反担保责任。

(2)担保责任因债权人放弃权利、债务清偿等原因消灭时,反担保责任随之消灭。担保责任是反担保责任存在的前提,担保责任消失后,反担保人的责任自然终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反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变更导致债务加重且未获反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反担保人仅对原债务范围负责,新增的加重部分无需承担。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可免责。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反担保人可据此免除责任。

(5)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反担保人可主张,若抗辩成立则可能免除责任。反担保人有权使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抗辩理由,若该抗辩被认定有效,反担保人可免除相应责任。

提醒:
反担保人应留意主合同变更是否经自身书面同意,关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依法主张权利,出现符合免责情形时可依法主张免除责任。

2025-12-29 09:2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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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可在以下情形免除责任:

(一)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反担保人没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免除责任。

(二)担保责任因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原因消灭的,反担保责任随之消灭。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反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四)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可免责。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5-12-29 08:1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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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导致担保关系无效时,若反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担保责任因债权人放弃权利、债务清偿完毕等原因消失的,反担保人的责任随之终止。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获反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主合同加重债务的,反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可免责。如一般保证未起诉或仲裁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未请求保证人担责时,反担保人无需负责。

反担保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若抗辩成立,可能免除责任。

2025-12-29 06:5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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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反担保人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法律解析: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反担保人无过错的,反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责任因债务清偿、债权人放弃担保等原因消灭时,反担保责任随之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反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反担保人可免责,例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责任消灭的,反担保责任也随之免除。反担保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若该抗辩成立,反担保人可能免除相应责任。若您在反担保责任认定、免责情形适用等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12-29 06:32:42 回复

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如何解除,能否解除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禁令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范围是不同的。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保全申请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提出,保全的范围可以是被告的全部有关财产。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进行,数额限于原告的金额。禁令制度目前在我国还仅适用于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案件中,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而制定的。诉讼禁令也可以在诉前或诉中提出,但其主要请求是被告或有关方停止侵权行为、禁止相关侵权物品的流通。在实践中,对禁令的使用比较严格,一般来说申请人也需要提供更充足的担保。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可以先行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有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两类:(一)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解除后,免除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5、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6、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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