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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能否同意免除一个连带责任

熊* 河南-新乡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1.14 05:24:42 448人阅读

连带担保人能否同意免除一个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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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连带责任保证里,多个连带担保人的情况较为常见。债权人有权和部分或全部连带担保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免除某个或某些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免除连带责任需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通常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书面约定能将各方的意图固定下来,为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明确依据,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清引发纠纷。
(3)当债权人免除某连带担保人责任后,该担保人无需再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但此免除行为不能损害其他担保人合法权益,若导致其他担保人责任不合理加重,其他担保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债权人与连带担保人协商免除责任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若免除责任可能影响其他担保人权益,相关担保人要及时依法维权,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11-14 10: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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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免除连带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各方应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二)免除行为需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要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详细记录免除的具体情况、范围等内容。
(三)债权人在免除某连带担保人责任时,要考虑是否会损害其他担保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加重其他担保人责任。
(四)若因免除行为导致其他担保人责任不合理加重,其他担保人应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人与连带担保人协商一致免除责任,形成的书面约定属于合同范畴,自成立时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1-14 09:2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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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担保人可被免除连带责任。在有多个连带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能和部分或全部连带担保人协商,免除某个或某些人的连带责任。
2.免除要基于各方真实意愿,最好书面明确约定,防止后续有纠纷。
3.被免除责任的担保人,不用再对债务连带清偿。
4.免除不能损害其他担保人权益,若导致其责任不合理加重,其他担保人可依法维权。

2025-11-14 07:3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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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连带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可通过债权人与其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的方式免除,免除后该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但不得损害其他担保人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连带责任保证里,若有多个连带担保人,债权人能和部分或全部连带担保人协商,免除某个或某些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这一免除需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一般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目的是防止后续产生纠纷。一旦债权人免除某连带担保人的责任,该担保人就无需再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不过,债权人的免除行为不能损害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要是因此让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不合理加重,其他担保人可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连带担保责任免除相关的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4 07: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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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担保人可在债权人与其协商一致时被免除连带责任。在多个连带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与部分或全部连带担保人达成一致,能免除特定连带担保人的责任。这种免除需是各方真实意愿,且最好书面明确,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2.被免除责任的连带担保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一旦债权人做出免除决定,相关担保人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告解除。
3.免除行为不得损害其他担保人权益。若该免除使其他担保人责任不合理加重,其他担保人可依法维权。

建议:债权人与连带担保人协商免除责任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免除事宜。同时,要合理考量对其他担保人责任的影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5-11-14 06:36: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不免除双方的连带责任问题解答如下,我们在进一步进行讨论,假设案例一中王某和刘某经判决共同归还李某某借款60,000元后,又经人民判决双方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书中,认为夫妻俩对于李某某的借款应各承担3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王某能否以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自己应承担5,000元为由,不同意承担另外5,000元的连带责任。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除非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存在《婚姻法》第19条第3项所规定的情况,否则该债务即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书离婚时会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但是,人民就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性质问题。同样的,债权人再出借钱款时,无法得知会对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并且债权人的债权经过裁判文书认可后,即享有当然的债权请求权。因此,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夫妻任何一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保证责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会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免除责任的部分担保人追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其他保证人在该追偿范围内不能免除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之间对担保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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