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贷款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可由双方约定,设定时要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以补偿损失为主,兼具一定惩罚性。
2.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
若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司法上,超损失30%算“过分高于”。
3.设定违约金要考虑实际损失,像利息损失、
催收成本等,合理确定,避免过高或过低。
案情回顾:小朱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小胡为其
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若小朱
逾期还款,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还款期限到后,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小朱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
违约金过高,远超过银行实际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贷款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可由
当事人约定,且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目的,兼具一定惩罚性。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本案中,小朱若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银行实际损失如利息损失、催收成本等,可请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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