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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使用权能否充当抵押的标的

时间:2026.01.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7人
律师解析:
1.商铺使用权通常不能用于抵押
抵押是用特定财产担保债务,若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能处置财产受偿。
可抵押财产得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或动产。
2.商铺使用权属于租赁权利,使用人在租期内只有使用权益,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不满足抵押财产可处分的条件。
3.若获所有权人书面同意,使用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将基于使用权的预期收益质押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提出用自己租赁的商铺使用权作抵押。小李起初同意,但之后咨询专业人士,对该抵押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双方就以商铺使用权抵押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产生争议,小朱坚持认为可以抵押,小李则认为可能存在问题。

案情分析:

1、抵押是抵押人以特定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可用于抵押的财产需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或动产等。而商铺使用权本质是租赁权利,使用人对商铺仅在租赁期内有使用权益,无所有权和处分权,不符合抵押财产可处分性要求,所以小朱以商铺使用权抵押的行为一般不合法有效。
2、不过若经商铺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小朱作为使用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将基于使用权产生的预期收益质押,而非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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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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