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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超期限后担保人是否还需担责

时间:2026.01.1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51人
律师解析:
1.借条约了保证期间,超期债权人没按约定主张权利担保人不用担责。
如一般保证超期未起诉仲裁债务人,连带保证超期没要求担保人担责。
2.没约定保证期间,借条到期后六个月是保证期,超期债权人未主张,担保人免责。
3.借条超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可用债务人抗辩权拒担责;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主张过权利,担保人可能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小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届满后,小李既未对小朱提起诉讼,也未申请仲裁。小朱因经济困难未偿还借款,小李便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则认为自己不应再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借条约定了保证期间,超期债权人未按约定方式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担责。本案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小李在保证期间超期后,未对债务人小朱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以小胡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2、若借条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条到期后六个月为保证期间,超此期限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担保人免责。若借条超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可援用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担责。而本案是因小李未在约定保证期间按规定主张权利,所以小胡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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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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