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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

梁* 重庆-酉阳县 抵押担保咨询 2026.01.06 14:36:47 494人阅读

欠条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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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欠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首先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但约定需符合法定要求。约定的担保期限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不明,例如不能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此类约定会被认定为约定不明。

(2)若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通过法定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
债权人需注意在保证期间内以法定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应明确约定担保期限避免约定不明的风险,不同案情的具体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20: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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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期限优先依据当事人约定,但约定需符合规范。约定的担保期限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模糊,比如不能写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类内容。

(二)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不明确,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需给予宽限期。担保期限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四)担保期限内,债权人需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担保人主张责任,如起诉或书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未依法主张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6-01-06 19:1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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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首先遵循双方约定,但约定的期限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用模糊表述(比如保证责任持续到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类内容)。

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本身无约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期限从债权人给出的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在担保期限内,债权人未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026-01-06 18:2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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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欠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优先按合法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定六个月计算。

法律解析:
担保期限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则。首先是约定优先,当事人可在欠条中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既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约定不明,例如不能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类内容。其次,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不明确,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欠条中的担保期限约定存在疑问,或者不清楚如何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权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7:4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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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中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优先依据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但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否则将适用法定担保期限。

1.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需满足规范要求。约定的担保期限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不能作出约定不明的表述,比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这类约定会被认定为不明确而无法直接适用。

2.未约定担保期限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期间。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未通过法定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6-01-06 16:32:5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保证期间的界定与保证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常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界定其定义与保证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含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究竟何谓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后,要提醒你关于担保殊时效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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