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可执行
当事人唯一住房,最高法有相关规定。
2.
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就能执行。
3.若房屋面积远超生活必需,像豪宅,法院也可
强制执行。
4.唯一住房执行关键在于保障
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基本居住需求。
案情回顾:小朱因
债务纠纷被小李
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李欠款。然而小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小李认为小朱的房屋面积远超生活必需,属于豪宅,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小朱则称此为自己唯一住房,不应被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
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能执行唯一住房。本案中虽未提及小李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但小朱房屋面积远超生活必需,符合可强制执行的情形之一。
2、唯一住房并非不能执行,关键在于是否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需求。法院会综合考量相关情况,判断是否对小朱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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