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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怎么做

时间:2026.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1.若物保由债务人提供,债权人放弃物保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减轻或免责。
因为物保优先,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会增加保证人担责风险,法律予以保护。
2.若物保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放弃物保,保证人责任不受影响,仍按约定担责。
因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地位平等,放弃不改变保证人责任范围。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以自己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物的担保,同时小静作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丽考虑到与小胡的关系,放弃了对小胡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转而要求小静承担保证责任。小静认为小丽放弃物保增加了自己的责任,应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小胡提供,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小丽放弃第三人小胡的物保,不改变保证人小静原本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所以小静不能以小丽放弃物保为由要求减轻保证责任,仍需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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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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