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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会有什么后果

郑* 安徽-六安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27 07:56:21 368人阅读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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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放弃前要详细评估债务清偿情况,计算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可能获得的受偿比值,看是否能接受受偿降低的结果。

(二)从其他债权人角度,要关注该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

(三)债务人方面,在债权人放弃后,处分担保财产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其他相关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若存在违反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5-03-27 15:2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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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清偿层面,原本在破产之类程序里,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能就特定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拿到清偿。放弃后,其与普通债权人平起平坐,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受偿比值可能降低甚至无法全额受偿。

2.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可分配财产增加,普通债权人受偿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

3.从债务人角度,要是担保财产价值高于优先债权,债权人放弃后,债务人在担保财产上的限制解除,能自由处置该财产。不过,债权人放弃权利得慎重,一旦放弃很难反悔,做决定前要充分评估自身权益与风险。

2025-03-27 13:45: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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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会对自身、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产生不同后果,且决定作出后难以反悔,需谨慎。
法律解析:
在破产等程序里,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本可就特定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一旦放弃,其便与普通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受偿比值可能降低,甚至无法全额收回债权。对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因放弃后可分配财产增加,受偿机会相应增多。从债务人角度,若担保财产价值高于优先债权,放弃后债务人在担保财产上的负担解除,能自由处置该财产。不过,法律规定权利一旦放弃通常不能随意反悔。所以,债权人在做决定前,务必全面评估自身权益及潜在风险。如果对这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充分了解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影响和后果。

2025-03-27 13:0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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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会带来一系列不同层面的后果。在债务清偿方面,原本于破产等程序中凭借优先受偿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偿的地位改变,沦为与普通债权人相同,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受偿比值可能降低甚至无法全额收回债权。
2.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因可分配财产增多,普通债权人受偿机会有所增加。
3.从债务人角度出发,若担保财产价值高于优先债权,债权人放弃权利后,债务人在担保财产上的负担解除,可自由处置该财产。
4.不过,债权人做此决定务必谨慎,因为放弃后难以反悔。在作出决定前,要全面评估自身权益状况以及可能遭遇的风险,综合权衡利弊后再行动,避免因草率决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025-03-27 11:4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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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债务清偿层面来说,债权人在破产等程序里,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就失去了对特定财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优势,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与普通债权人无异,受偿的不确定性增加。
(2)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放弃权利,可供分配的财产相对增多,普通债权人有了更多获得清偿的可能。
(3)站在债务人角度,当担保财产价值超出优先债权时,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能使债务人摆脱担保财产上的束缚,可自主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提醒: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可草率,事先要全面衡量自身权益与风险,一旦放弃很难再恢复权利。

2025-03-27 09:53: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但一旦允许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此种情况下,若建设工程本身已设定抵押,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商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中,开发商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不得不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受偿权。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根据《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无效。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最高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且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应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预先约定放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放弃。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创立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施工企业的权益,更在于解决工程建设中拖欠的工程款问题,从而有效保障人工工资,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优先于其他一切经营性权利。但一旦允许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将沦为普通债权。在此种情况下,若建设工程本身已设定抵押,发包人不能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往往会因无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可能会造成农民工生活困难,由此还可能会引起一些集体、集体讨债甚至引发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在开发商仍处于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中,开发商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将不得不接受该条件,放弃优先受偿权。1、《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根据《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流押、流质条款无效。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最高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且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应加大工作力度,彻底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特别重视对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您好,关于实践中,为什么有的债权人要放弃优先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果债权人能够从对主债务人有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动产取得清偿时,允许有抗辩权;于此适用第772条第2款第2句的规定。  第774条【法定债权移转】  (1)如果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则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移转于保证人。不得主张对债权人不利的移转。由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影响。  (2)共同保证人之间仅根据第426条的规定负其责任。  第775条【保证人免除责任的请求权】  (1)保证人受主债务人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或者因提供保证,根据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对主债务人享有委托人的权利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1、主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的;  2、在承担保证后,因主债务人的住所、营业场所或者居所发生变动致对主债务人的权利追诉发生重大困难的;  3、主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  4、债权人取得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的可执行判决的。  (2)主债务尚未到期的,主债务人可以向保证人提供担保,以代替其免除保证责任。  第776条【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任务】  债权人放弃其附属于债权的优先权、为债权而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船舶抵押权、质权或者对共同保证人的权利的,如果保证人能够根据第774条的规定,从其放弃的权利中取得补偿时,即免除其责任。放弃的权利在承担保证后始成立的,亦同。  第777条【一定期间内提供保证】  (1)保证人对已存在的债务约定于一定期间内提供保证的,如果债权人未立即依照第772条的规定催收债权,虽未明显拖延继续其程序,但程序终了后未立即向保证人发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的通知时,保证人于规定期间届满后免除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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