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前合伙
买房,先看协议约定。
若协议明确
出资比例、房屋份额等,按约定分配。
2.
产权方面,登记为双方共有,按约定享产权;
登记在一方名下,未登记方需提供
出资转账、
购房商议记录等证明合伙买房。
3.分割时,自住考虑实际居住需求;
出售则按约定比例分售房款。
若出资为借贷,不享产权,仅能主张债权。
4.总之,分割方式取决于协议约定和合伙买房事实的举证。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在婚前签订了合伙买房协议,但未详细约定出资比例和房屋份额。购房后,
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朱名下。后来两人决定分割该房屋,小胡要求按出资情况分配产权,小朱则认为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小胡拿出了出资转账记录和购房商议的聊天记录作为合伙买房的
证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婚前合伙买房的分割,首先要看协议约定。本案中协议未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和房屋份额,需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2、从产权登记来看,虽房屋登记在小朱名下,但小胡有出资转账记录和购房商议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合伙买房事实。若能确定双方出资情况,分割时若出售房屋,应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售房款;若用于自住,可考虑双方实际居住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若小胡的出资被认定为借贷性质,那小胡不享有房屋产权份额,仅能主张债权要求小朱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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