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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

著作权法第四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2 04:37:34 已帮助31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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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

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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