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待遇总结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转让纳税时间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转让方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常来讲,股权转让所得应是股权转让收入扣去成本的余额,这部分金额就是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基数。当然,如果在股权转让中发生损失,也是要在扣税前抵掉的。这部分内容非常专业,大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向专业律师事务所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