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小编所整理的资料也是针对重庆本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在重庆市征地的时候,重庆市中心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数额较高,达到了每亩14000的标准。其他郊区的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要与当地街道委员会工作人员下发的政策为准。重庆市政府还专门强调了在发放补偿款项的过程当中,某些不予补偿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