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甲乙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甲方是
债务人,乙方是
债权人,丙方为保
证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法律依据是:《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再次,本案需要确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间。然后往后推算六个月为丙方的保证期间,如果在主
合同履行届满六个月内未向丙方主张权利的,那么丙方是免除保证责任的。???最后,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主张权利的,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保证人的
诉讼时效。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电话沟通算主张权利。本案建议您到当地律所
找律师面谈,带上资料,这样分析难免会出现遗漏。???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