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
诈骗罪和
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
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