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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相连续而无间断。一般而言,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这就是说,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得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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