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是指需要给付抚养费的父母在某种情况下失去了自身支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优势或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此时在具备以下情况可要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数额:
1、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患病,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够不依靠抚养费便能抚养孩子。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因为犯了经济诈骗罪,财产被冻结,后被收押,此时支付不了抚养费,所以可以减少或免除抚养费。以上便是变更抚养费的全部条件。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免抚养费,除了考虑父母自己的需求,更要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另外抚养费的最终用途是用在孩子身上的。另外,一旦变更情况消失了,则需恢复原定数额。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综上所述,依据婚姻法规定,减免抚养费应当符合,给付一方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法给付,或者给付一方长期患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为犯罪,无力给付,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收入的20%-30%给付,特殊情况,子女数量超过3个,应当增加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