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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
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
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
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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