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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
原告樊某与张某于1998年9月结婚,原告樊某是血友病携带者,原告1998年9月第一次怀孕到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产前诊断,被告诊断认定:原告怀孕的胎儿有血友病,原告夫妻即终止妊娠。
2024-03-01 06:25:25 已帮助15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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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适用的为行政程序,按照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解决案件;而医疗过错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存在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过错,但有医疗过错不一定有医疗事故;从你提供的材料来看,已造成医疗事故,建议尽快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计算参照标准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显然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赔偿范围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确定。医疗过错官司赔偿最多为上述十二项内容,各个地区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确定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赔偿程序上都大有不同,需要我们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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