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银监会关于严禁民间借贷风险

银监会关于严禁民间借贷风险

银监会关于严禁民间借贷风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3 23:52:13 已帮助423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银监会严禁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是真的吗?
银监会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处理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2〕258号),明确提出“八不得”,银监会严禁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