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处理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2〕258号),明确提出“八不得”,银监会严禁银行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不得以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佣金等方式违规吸储;二是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不得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
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四是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五是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六是不得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七是不得向他人提供与自己经济实力不符的个人担保,或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八是不得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