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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
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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