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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1 04:31:45 已帮助325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被担保人无力赔偿的,由保证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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