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公司有问题,员工确认
解除合同判决书如下,原告、与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业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的委托
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6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诸暨市店口镇“状元名府”5幢2单元402号商品房,总计房款607693元,定于2013年5月31日前交房,同时合同约定:交房逾期9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
购房首付款247693元,天然气初装费2750元。同年6月,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诸暨支行办理了36万元的
住房贷款按揭手续,履行了其余房款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