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
管辖权;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
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处罚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