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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放弃抚养权能否不给抚养费

协议放弃抚养权能否不给抚养费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9 21:13:25 已帮助17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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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放弃抚养权和不给抚养费详情
【释义】 本条是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该条是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在判决或裁定的种类上增加了“探望子女”,在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中增加了“个人”。 本条所规定的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包括已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和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的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民事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对民事实体问题的处理。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就应当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必须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是指采用欺骗等恶劣手段不执行判决或裁定,或经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后仍然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或裁定,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够自觉执行的,但仍有少数人有意藐视法律,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对这些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以上为放弃抚养权和不给抚养费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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